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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中学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例
发布时间:2005-4-8 9:59:04 点击率: 来源:

  为了促进教职工端正思想,立足本职工作,钻研业务,爱岗敬业,在校园里倡导热爱教育事业,认真教书育人、踏实工作的良好风气,表彰在工作中真正做出优秀成绩的教职工,以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促进我校教育教学向更高层次发展,经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教育形势的发展和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凡在我校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都有资格参加评选先进工作者。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度评选一次。校级以上的先进工作者根据上级指示在校先进工作者中产生。单项先进个人和特殊情况例外。
  二、每学年度由分工领导、年级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考评小组(其它部门以此类推)。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由个人对照本条例,填写学校年度考核表,在小组述职,经考评组评议后上报学校。
  三、上报学校的校先进工作者材料,经有关部门核准事实,由校长办公会审定。评定的先进工作者名单须张榜公示。只要确实做出优秀成绩,评选不受人数限制,但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
  四、对校先进工作者,学校将授予荣誉证书,并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校先进工作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用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学生,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2、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关心学校,爱护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教学工作量饱满。出勤率正常。
  3、认真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自己所教学科或所从事的工作在本年度内成绩显著或有明显进步,师生反映良好。
  4、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热爱公益事业,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在具备第五条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作之一的教职工可以评为先进工作者。
  1、教职工个人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及单项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省级二等奖。
  2、所培养的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获省二等奖以上的教职工。
  3、所辅导的学生在音乐、美术、体育等非文化课的汇演、汇展、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市团体或个人一等奖、省三等奖的辅导教师。
  4、所授学科会考或高考成绩为市属重点中学第一、二名的教师;其中所授班级学科均分低于年级第一名(非育才班),自然科学5分,社会科学3分的教师除外。
  5、在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推进教育技术、为教育教学第一线提供服务等方面做出贡献,为部门公认或上级相关部门肯定的部门负责人和优秀工作人员。
  6、班主任在管理班级,扭转差生、端正班风上成绩显著,全年班级无学生受校纪处分,且量化积分居全年级前茅的。
  7、在教育、教学、对外交往等活动中,提高了本校知名度,为本校争得荣誉的工作人员。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
  1、违反法规、校纪受到法律、行政处罚,党员受党纪处分。
  2、参加赌博、封建迷信及非法组织活动者。
  3、从事第二职业,包括私自办班、有偿家教、经商在校内摆摊设点,违规定购、推销资料者。
  4、体罚或变相体罚、言语或行为侮辱学生者。
  5、不服从工作分配,或工作马虎、拒绝培训、进修,所授学科或从事的工作家长、师生皆有不良反映者。
  6、经常迟到、早退或有旷工、旷课现象,全学期病事假累计达一月者。
  7、所带班级发生严重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班主任。
  8、教职工不经请示私自向学生收费者。
  八、本条例解释权在校行政会。


                二OOO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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