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中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条例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公正、客观地评价教师的教学工作,增强教师教学工作的责任感和竞争意识,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此评估条例: 一、高考科目的教师量化(满分100分) (一)教学常规的量化(满分为10分) 1、按时上课,不漏堂、中途不离堂,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2、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相互更改课表,不得私自调课。 5、辅导课(含早、晚自习)按时到班,维持好纪律。 4、服从学校的课程安排及授课表,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5、按时参加教研组的各种活动,不无故缺席。 6、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以上各条,根据行政领导值班记录和集体抽查结果,每违反一次,扣罚0.5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二)考试成绩的量化(满分为80分。期中考试40分,期末考试40分) 1、考试的组织实施:期中、期末考试的命题、制卷、监考、阅卷等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2、考试学科: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九门学科。 3、成绩的量化计算 (1)统计的学生数:按每班总分前40名统计,育才班按全班人数统计。 (2)统计的参照系:以年级学科人均分与教师所任班级学科人均分的分差为参照系(育才班除外)。其中高一年级以新生入学成绩,高二年级以文理分科成绩,高一地理、高二生物以教师所任班级人均分进行直接比较。 (3)量化统计方法:期中期末考试成绩(毕业班的月考、模考成绩),普通班以年级学科人均分和所任班级学科人均分的分差与参照系进行比较。正负分差在5分以内者,量化得分为40分;分差低于参照系5分者,量化得分为35分;低于10分者,量化得分为30分;高一地理、高二生物人均分低于人均分最高分5分者,量化得为35分,低于10分者量化得为为30分。若分差高于参照系5分者,在一等奖的基础上再奖励学科教师40元。仅担任育才班课程教师的学科人均分低于普通班学科人均最高分2分者,量化得分为35分;低于5分者,量化得分为30分。 (三)、教学检查的量化(满分为10分) 以期中教学检查记录为依据,根据备课的质量以及听课的次数、作业布置与批改等情况,分为三个等次,其中:甲等为10分,乙等为8,丙等为6分。除等第分值外,每缺少一次作业的布置与批改扣0.5分,每缺少一篇教案扣0.5分,每缺少一次听课记录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二、非高考科目的课任教师量化(满分为100分) 非高考科目以及没有参加学校统一考试与阅卷的学科,按以下项目进行量化: (一)坐班制度(20分):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按时签到,不得代签;严格履行请假报批手续。 (二)教学检查(20分):参照高考科目条款中的“(三)、教学检查的量化”,等次分调整为甲等20分、乙等18分、丙等16分。 (三)课堂教学(40分):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及时上课;不拖堂;不漏堂;中途不离堂;辅导课或自习课按时到班,维持好纪律;不得私自相互更改课表;不得私自调课;服从学校的课程安排及授课表,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集体活动(20分):按时参加集体活动(如政治学习、教研组活动、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安排的各项活动等);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 以上各条,根据学校、年级管委会、教研组的活动记录和检查结果,每违反一次,扣罚0.5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事假每天扣罚1分,病假每天扣罚0.5分。 三、不参加教学质量评估的要求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行政例会确认后不得参加本学期教学质量评估: 1、教学过程中受到学生或家长投诉且影响较大的。 2、授意学生或私自征订教辅资料影响和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3、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课过程中只下载网上现成教案或复印他人教案者。 四、教学质量评估量化的附加分 1、下列各项活动:(1)学科竞赛(2)运动会(3)文艺汇演(4)书画比赛(5)优质课评选(6)教案评选(7)论文评选(8)课件制作(9)论文发表(按省市县三级刊物)(10)“教坛新星”评选 (11)通过验收的教科研专题(12)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开课。凡获省一等奖以上者(含一等奖)加5分;凡获省二、三等奖及市一等奖者加4分;凡获市二、三等奖及县一等奖者加3分;凡获校一等奖者加2分;校二等奖者加1分,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开课未评奖者,视为学校一等奖加2分。 2、小发明、小制作、小创造等科技活动,获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加2分;其余级别奖加1分。 3、县内、校内教育教学经验交流材料,收入《来安教研》者加1分;收入校《园丁文萃》者加0.5分。 4、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先进教研组每位教师加2分;县级以上先进教研组的每位教师加1分。 5、以上附加分,仅在本学期内任课教师获二、三等奖时计入量化总分。 五、奖励标准 根据以上评估条例,凡总分在96分以上者(含96分,下同)为一等奖,总分在91分以上者为二等奖,总分在91分以下者为三等奖。分别奖励学科教师60元、40元、20元。非高考科目的教师凡量化总分在96分以上者(含96分,下同)为一等奖,总分在91分以上者为二等奖,总分在91分以下者为三等奖,分别奖励学科教师40元、30元、20元。 六、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在校长室。
教 务 处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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