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中学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安徽省、滁州市以及来安县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及管理。 (1)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每年从事业性收入中足额提取3%~5%作为校内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校内学生学费减免、设立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等。 (2)校内资助经费在每学期取得事业性收入的同时由校财务部门计提,纳入学校预算,做到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3)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各界、企业和个人的捐款。接受社会、企业或个人捐资款,学校确定专人负责,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资助对象。本办法规定资助的学生,是指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并在我校正式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和本办法具体规定的贫困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公示,可以获得校内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资助。 第五条 贫困生资助原则上每学年申请办理一次,分学期资助。 第二章 学生资助工作实施 第六条 申请资助条件。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7)本校应届高中学生当年考取全国一类重点名校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8)中考中取得优异成绩且在我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学生。(9)品学兼优,学习勤奋刻苦,自强自立,奋发向上,成绩优异,德、智、体全面发展,家庭经济生活困难而又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学生。 第七条 减免学费申请程序。(1)学生个人申请。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开学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填报“肥西农兴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向学校出具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区)民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抚养人下岗失业的要有当地的劳动或社保部门证明;残疾的有当地残联证明;身患严重疾病的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无力自救的有当地民政部门证明。 (2)由各班主任对资助学生进行初审,对受资助学生进行核实界定,签署证明意见,并将核实后的班级资助学生材料及时上交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 (3)学生资助办公室会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对各班上报的名单进行认真审核,研究决定减免标准。 (4)最终认定的学生名单和减免标准在学校公示栏予以公示。 第三章纪律要求及处罚 第八条 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予以资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申请人及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政治态度认真对待。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真实反映家庭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资助的,经查实除必须退赔还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涉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的,由学校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贫困生,有生活奢侈现象,学习不努力或品行不端正,又屡教不改,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资助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若有不当之处,学校有权进行修改,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来安中学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