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中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助[2010]4号)的精神,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各班可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具体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第二章 基本申请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五条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交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班级要在班主任的指导下,成立由班主任、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评审认定家庭困难等级,研究提出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评议结果应在班级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评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资助的日常工作。各班级上报的评议结果由学校资助办公室成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集体研究审定,经学校评审委员会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受助等级。
(四)学校公示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校资助办将评审结果报县教育局。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下拨后,由学校通过银行卡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八条 对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将按规定发给其奖学金。
第九条 对其他家庭困难又未能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学校可适当减免其部分学费。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在助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并终止其当年度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其国家助学金停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安中学学生资助办公室
2013年9月 (责任编辑:admin) |